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6476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1049号 |
发布机构: | 厅建设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16 |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外资办,厅质监站:
为规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陕西省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亚行贷款项目的实际,省厅制订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存在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处。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
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1月27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
安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陕西省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干线公路改建和大修工程、农村公路改造和安全改善两类工程。
第三条 示范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公路局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全面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外资办”)负责与亚洲开发银行相关机构的衔接及培训组织工作,落实有关单位执行亚洲开发银行对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
干线公路改建和大修工程由安康、商洛市落实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由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监管;农村公路改造和安全改善工程,由汉滨、旬阳、商南三县(区)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由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行业监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投资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按年度下达。
第五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会同厅外资办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六条 示范项目设计应执行以下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设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亚洲开发银行或项目技术援助咨询公司设计审查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中的干线公路改建和大修工程,二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大、中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余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示范项目中的干线公路改建和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农村公路中的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村道改造工程及安全改善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6号]181号)规定。当设计变更超过一定限额(由亚洲开发银行确定)时须经亚洲开发银行审批,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将审查后的设计变更材料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会同厅外资办审查后,由厅外资办报亚洲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征地拆迁应严格执行亚洲开发银行批准的移民计划,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征迁工作应接受移民安置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2月10日前向亚洲开发银行报送上年度的征迁外部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土建工程招标采购按照《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指南》、《贷款协定》及《项目协定》等相关文件及与亚洲开发银行的约定进行。招标采购主要方式为国内竞争性招标。
示范项目设计、监理、咨询等招标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国际咨询顾问的,按照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使用咨询顾问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咨询服务招标工作由厅外资办负责。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及授标应当符合亚洲开发银行的相关要求,其招标文件、授标应由厅外资办报亚洲开发银行审查同意。
亚洲开发银行批准评标报告后,由项目法人或经项目法人授权的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文件由厅外资办报送亚洲开发银行确认。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程序:
招标人按照《亚洲开发银行招标文件范本》编制的招标文件,先由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省公路局、厅外资办复审,之后送亚洲开发银行审查。
亚洲开发银行同意招标文件后,招标人方可开始招标工作,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开标、评标委员会成立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评标工作完成后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的评标报告格式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省公路局、厅外资办审查后,报亚洲开发银行审查。
招标人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示范工程的质量监督。示范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示范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安康、商洛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的施工监理,原则上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第十八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示范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并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框架的要求实施环保措施,并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对环境影响敏感点进行监测。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示范项目的相关监控指标。示范项目实施期内,每年2月10日前向亚洲开发银行报送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向省公路局报送示范项目的月度报告(每月25日前)和半年报告(当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支付、征迁、环保、设计变更、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经省公路局审查后,转厅外资办报送亚洲开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公路局,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提供完工报告所需有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及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示范项目,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五条 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要求,示范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财务账目。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按规定向省公路局、厅外资办报送提款申请,厅外资办负责编制汇总提款申请、办理有关报账手续,并负责示范项目财务档案及资料管理的指导工作,配合亚洲开发银行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支付: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表格编制月度支付报表或最终支付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发票或收据及银行付款证明、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等),签署齐全后报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二)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工程支付报表及付款证明,审查汇总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查后转厅外资办。
(三)厅外资办按照亚行要求审查支付报表及付款证明,办理提款申请书等手续。提款申请书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报亚洲开发银行。
(四)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支付到帐后30天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经省公路局拨付给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 省公路局,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示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应接受亚洲开发银行授权的审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亚洲开发银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安康、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编制项目半年度及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按时向厅外资办报送。由厅外资办汇总编制项目半年度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报亚洲开发银行。
第二十九条 示范项目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六章 廉 政
第三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及反腐败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亚洲开发银行关于反腐败反欺诈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